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 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

发布者:算力互联网发布时间:2024-04-20浏览次数:11

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准选拔人才,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招生制度,结合学校(科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考核”制招生是指由符合学校(科学院)申请条件的考生提出申请,经学校(科学院)、学部(学院)两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材料审查、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招生制度。

第三条“申请-考核”制招生作为普通招考、硕博连读等博士生招生选拔方式的重要补充,充分发挥由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的专家组的作用,注重对考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选拔综合素质优秀、创新能力突出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申请-考核”制工作是我校(院)博士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校(科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生处组织、监督,相关学部(学院)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学部(学院)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括招生选拔标准、材料审查办法、综合考核及录取办法等内容,经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科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博士招生计划,结合各学部(学院)招生、培养等情况,研究确定招生学部(学院)当年“申请-考核”制招生专业,招生导师及招生计划以当年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2.已经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不含非学历教育研究生)、应届毕业的硕士生(最迟在录取当年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境外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须在录取当年入学前提交通过(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认证报告),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对外语水平的要求由各招生学部(学院)确定。

3.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已取得较为突出的学术成果。截止到提交申请材料结束时间的五年内,研究成果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首位(或申请人硕士阶段导师首位、申请人第二位)已发表与所申请专业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2)获得与所申请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申请人位列等级内额定人员;

(3)在研究生学科专业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全国二等奖、省级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及以上者,或省级二等奖首位,具体要求和认可竞赛名单由各招生学部(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求确定;

(4)获得与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2项,申请人为第一发明人(或申请人硕士生导师首位、申请人第二位);

(5)具有较强的科技开发与攻关能力,有代表性成果且应用推广效果好(需有相关支撑证明材料);

4.报考类别原则上为非定向就业,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特别优秀者,此条件可适当放宽。

 各招生专业可根据生源和学科特点,对上述条件进行细化,但不得低于上述条件。

第五章 申请考核程序

第八条“申请-考核”程序包括个人申请、材料审查、综合考核和择优录取四个阶段。

第九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须按要求进行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一般包括:①报考登记表;②两位相关专业正高职称专家推荐书;③经报考导师审核签字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计划(不少于3000字);④本科、硕士阶段的学位和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交验、复印件留存),应届硕士生的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在博士生入学时交验;⑤英语水平证明;⑥硕士阶段学习成绩单(加盖培养单位公章);⑦往届生提供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含答辩情况表和答辩决议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可提供论文开题报告、论文摘要和核心研究内容等证明材料;⑧符合申请资格的核心研究成果(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奖证书、授权专利等复印件);⑨所报专业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条 材料审查。组织博士招生学部(学院)不少于3名专家对符合“申请-考核”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对审查结果进行抽查后,统一向社会公示。

 学部(学院)根据本单位实施细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评分,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不予评分。根据考生的材料评议成绩,结合招生计划拟定进入考核环节的人员名单,经各专业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定报研究生处复审后,在招生学部(学院)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综合考核。招生学部(学院)根据专业或研究方向成立不少于5人的考核专家组,根据专业“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采用笔试、面试、实验操作等方式全面考察考生的专业基础、科研能力、英语水平,重点考察考生的学术创新能力和培养潜质,并按百分制评出成绩。每名申请人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面试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择优录取。招生学部(学院)依据公布的录取办法,结合材料审核、综合考核结果,对申请人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身体和心理健康等情况全面评估,确定推荐名单,经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议后,报学校(科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形成拟录取名单,并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须包含申请人姓名、申请专业、毕业专业、材料审查结果、综合考核成绩等;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不得录取。

第十三条 材料审查、综合考核的原始材料须由博士招生学部(学院)存档,保证材料审查和综合考核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 涉及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形的人员应回避材料审查和综合考核过程,导师不参与报考本人的申请人的综合考核评定。

第六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专业素质考核两个部分。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考核申请人的政治态度、道德品质、学习(工作)态度、学术道德、诚实守信及心理素质等方面,由招生学部(学院)负责,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心理素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专业素质考核。招生学部(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设计符合本学科专业形式的考核方式,以充分考核申请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对本学科专业前沿知识、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并进行专业外语(如文献阅读、写作、口语和听力等)测试。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完善招生工作的监督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巡查制度、申诉复议等机制,规范招生流程,确保选拔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各招生学部(学院)及时发布招生简章、综合考核名单、综合考核及录取办法和拟录取名单等,接受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巡查制度。研究生处组织相关部门在招生考核过程期间进行巡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复议。学校(科学院)和招生学部(学院)须公布申诉电话等联系方式,确保申诉渠道畅通,及时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学部(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导师和工作人员如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按国家及学校(科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导师招生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如在申请和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招生规定,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录取资格直至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开除学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